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翁德和 被告 張庭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庭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翁德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