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朱端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其中伍萬零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