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06號
聲請人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06號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查本件起訴狀當事人欄未僅記載相對人 楊亞潤 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楊亞潤之資料,於法不合,聲請人應提出補正相對人楊亞潤上開資料之起訴狀,並提出相對人楊亞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之行照資料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