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原告 林銘 展被告 丁翌唐 上列被告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38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 林銘展 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原告林銘展以被告丁翌唐涉犯誣告罪嫌,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惟經該署檢察官偵辦結果,認無具體犯罪事證而簽結,並未起訴而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1紙在卷可參,被告既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本院之情形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廖奕淳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