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大成長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儀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5,1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6元,原告僅繳納
500元,尚不足30,10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