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小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308號

原告 吳秦烈

被告 蕭玉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4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8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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