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38號

抗告人 邱瑞文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強制性交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263號),再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邱瑞文因強盜強制性交聲請再審之抗告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

226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抗告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梁宏哲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周盈文

法 官陳德民

法 官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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