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志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志強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易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105年度聲字第611號、107年度聲字第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8年7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082
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2月2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2月15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