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啟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219號、107年度緩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塑膠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蘇啟安於民國106年10月5日下午4時20分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口為警查扣之塑膠球吸食器1個,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偵卷第59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該物既因毒品沾黏而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整體之第二級毒品而應與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