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丁○○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
被   告 丙○○ 住臺北縣○○鄉○○路○○○號4樓(臺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8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仟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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