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4816號
原 告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數碼寶貝
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4,4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準備
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