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

上訴人 成威霆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0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81、524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成威霆有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刑(想像競合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諭知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已詳述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以及認定犯罪事實之得心證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之警詢及偵訊筆錄雖均記載: 黃俊嘉 跟我說,他因缺錢而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通訊軟體暱稱「燦樹」之人使用一節,惟此與黃俊嘉於第一審審理時證稱:我跟上訴人說我缺錢,要找工作等語,彼此不符。可見上開警詢及偵訊筆錄所載上訴人之供述有誤,不能採信。又「燦樹」迄未到案作證,不能逕認上訴人有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原判決僅憑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所為不利於己部分之供述,並無補強證據可佐,遽認上訴人有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其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並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四、經查::

 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裁量、判斷,並不悖乎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已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無違法可言。

 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故意之成立,不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需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亦即倘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縱其並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

 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所為不利於己部分之供述,佐以證人黃俊嘉、 曾偉綸賴柏豪 之證詞,並參酌卷附交易明細及道路監視器側錄翻拍照片等證據資料,相互比對、勾稽,而為前揭事實認定。並對上訴人所辯:其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云云,經綜合調查證據結果,認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亦已依據卷內資料,詳加指駁。且進一步說明:上訴人於第一審審理時供稱:「燦樹」答應給我新臺幣(下同)2,000元,我依其指示,騎乘機車搭載黃俊嘉到現場,黃俊嘉有說他缺錢要配合「燦樹」賺錢,而提供金融帳戶資料給「燦樹」使用;黃俊嘉於第一審審理時證稱:我有跟上訴人說我缺錢,要找工作,但我現在忘記有無跟上訴人說提供金融帳戶資料給「燦樹」等語。可見上訴人以顯不合理之代價,騎車搭載因缺錢提供金融帳戶之黃俊嘉,俾將帳戶資料交給「燦樹」作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用,應可預見,竟容任犯罪行為繼續實現,致被害人賴柏豪被騙而將5萬元匯入黃俊嘉上開帳戶內,足認上訴人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等旨。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尚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悖,揆之上開說明,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至於詐欺集團成員之「燦樹」到案與否,與上訴人幫助犯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間,係屬二事,並不影響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違法云云,置原判決明白論敘說明於不顧,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而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李錦樑

法 官蘇素娥

法 官洪于智

法 官林婷立

法 官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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