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救字第2號
聲請人 黃笑妹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佳盈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楊佳盈、 楊竹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起訴後並向法扶會金門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其符合受扶助標準,而准予全部扶助,有該分會函附之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