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昭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0年度偵字第五五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昭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載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盧昭蓉與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意圖營利,反覆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底至一00年四月七日止,反覆提供臺南市○○區○○里○○○街一七二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該處經營俗稱「六合彩」簽賭站供不特定人下注,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簽賭種類,並核對當期由香港政府所發行之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由賭客撥打盧昭蓉上址000000000號市內電話,告知簽賭之種類、號碼、數量,盧昭蓉以錄音機錄音並傳真賭客簽賭內容與「大哥」,如賭客簽中其所簽選如附表一所示之簽賭種類,即可贏得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計算之賭金,如未簽中,簽注金額則歸「大哥」所有,「大哥」則按盧昭蓉所招攬之簽賭種類、數量,以附表所載之方式給付佣金,盧昭蓉即與「大哥」共同以此方式,反覆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藉此從中牟取利潤。嗣於一00年四月七日晚間七時四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搜索上址,在上開處所查獲盧昭蓉所有,如附表二所載供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而查知上情。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盧昭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普通賭博罪。被告與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自九十九年十二月底至一00年四月七日止,反覆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行為,犯罪行為甚屬密集,顯見被告於行為之初基於營利之意圖為之,本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被告所為應論以「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中之「集合犯」型態,為「包括一罪」,均僅受一次之刑法評價。又被告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與綽號大哥之男子共同經營六合彩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共同經營簽賭之時間雖持續一段期間,然規模尚非龐大、非主要經營者,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扣案如附表二所載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盧昭蓉於警詢、本院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賭博│提供│簽賭方式及││抽頭方式││編號│方式│簽賭│賭資金額(│輸贏依據及賭資歸屬(圖利方式)│││││號碼│新臺幣)│││├──┼──┼──┼─────┼─────────────────┼───────┤│一│二│01至│每支籤選二│核對當期香港政府六合彩所開出普獎六│賭客每簽一支二│││星│49│個號碼為一│個中獎號碼為準,簽賭者所簽一組二個│星,盧昭蓉可抽│││││組,須繳賭│號碼均中者,由組頭付給五千七百元之│佣四元。│││││資八十元。│彩金;如未簽中,則賭資歸組頭嬴得。│││││││││├──┼──┼──┼─────┼─────────────────┼───────┤││三│01至│每支籤選三│核對當期香港政府六合彩所開出普獎六│賭客每簽一支三││二│星│49│個號碼為一│個中獎號碼為準,簽賭者所簽一組三個│星,盧昭蓉可抽│││││組,須繳賭│號碼均中者,由組頭付給五萬七千元之│佣十元。│││││資八十元。│彩金;如未簽中,則賭資歸組頭贏得。│││││││││├──┼──┼──┼─────┼─────────────────┼───────┤││四│01至│每支籤選四│核對當期香港政府六合彩所開出普獎六│賭客每簽一支四││三│星│49│個號碼為一│個中獎號碼為準,簽賭者所簽一組四個│星,盧昭蓉可抽│││││組,須繳賭│號碼均中者,由組頭付給七十五萬元之│佣十元。│││││資八十元。│彩金;如未簽中,則賭資歸組頭贏得。│││││││││├──┼──┼──┼─────┼─────────────────┼───────┤││專車│01至│每支籤選一│核對當期香港政府六合彩所開出普獎六│未抽佣││四││49│個號碼為一│個中獎號碼為準,簽賭者所簽一組一個││││││組,須繳賭│號碼中者,由組頭付給七點五倍之彩金││││││資三千六百│;如未簽中,則賭資歸組頭嬴得。││││││元。│││└──┴──┴──┴─────┴─────────────────┴───────┘
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備註│├──┼──────┼────┼────────┤│一│傳真機兼電話│壹台│││││││├──┼──────┼────┼────────┤│二│錄音機│壹台│││││││├──┼──────┼────┼────────┤│三│簽注錄音帶│叁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四│計算機│壹台│││││││├──┼──────┼────┼────────┤│五│四月二日帳單│壹張│││││││├──┼──────┼────┼────────┤│六│三月二十四日│壹張││││簽注單│││├──┼──────┼────┼────────┤│七│簽注價錢單│壹張│││││││├──┼──────┼────┼────────┤│八│四月五日熱門│壹張││││牌支價錢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