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559號聲請人 徐回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儒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票號TH0000000號之本票,其上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0,000元,與本件聲請狀附表所載票面金額4,600,000元,顯有不同,不能認為係同一本票。
二、承上,故請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元。
三、請更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