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1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柏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志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覓保無著,故於102年1月24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簡字第100號、第101號、101年度易字第31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4月、4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在案,刑期起算日期為102年4月12日,有同署檢察官102年4月12日102執本字第2034、2036、3645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