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69號原告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菩提醫院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