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一帆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鄒一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陳麗芬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