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584號
原 告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301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