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0000甲000000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A被告丙○○本件原告因被告丙○○刑事妨害性自主案件(102年度侵上訴第
149號),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就被告經檢察官合併起訴之2罪、2案中,雖有1案經本院為無罪判決,惟因原告就其
2案併為單一之請求而無從切割,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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