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55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43號聲請人 羅宇倫
羅嘉欣
羅嘉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正閎 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