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合計淨重零點捌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五二號、第二五三號、第二五四號被告 宋鴻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九包(合計淨重零點八八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重零點一公克),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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