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7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文陽
被 告 邱秀溶
邱瑜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狀未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地址,及完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6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同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稽。惟原告迄今僅補繳裁判費1,550元,上開其餘事項仍
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附卷可憑
,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