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原告政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 黃凱芳
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被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接管小組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應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明發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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