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2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梁秀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佩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佩慧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7月13日裁定命釋明請求權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業於105年7月28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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