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42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劉政輝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附証物四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所示,並非債務人 劉正輝 之資料,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政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