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8號聲請人 黃士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德玉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雅部品股份有限公司黃信達永豐商業銀行南蘆洲分行110年5月5日113,15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