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一О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犯傷害罪(聲請書誤載為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八六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調偵字第五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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