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林振榮 年籍及住址均詳卷被告 劉杰恩 年籍及住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劉杰恩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振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曹智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俞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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