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上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