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國隆農機行法定代理人 吳寶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富興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