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樹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樹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
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81號函檢送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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