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2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沈弘祚 相對人即債務人昇鴻達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婁介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瓊雯
黃心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