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6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彭國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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