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89號

原告 江宜君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被告 林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峯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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