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原告 詹淑如 被告 張悅雯
林逸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其中被告林逸翔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部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就被告張悅雯所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部分,原告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張悅雯經本院諭知無罪,但因原告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民事庭(附民卷第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楊孟穎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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