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30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曾崇義 被告 李俊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67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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