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明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明文因犯強盜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受刑人曾明文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所示。又附表所示編號3至5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7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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