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268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26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27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素華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六0-一G0000000號)、民國一00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0-六0二A0二九三七號)及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六0-一G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亦均有明定。且依前開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並無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自寄存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之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自無須於寄存後經十日始生效力,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合法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七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四十二號提案之審查意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
二、查如案由欄即附表編號一至三號所示三件裁決書,業已分別郵寄至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林素華之戶籍地即「臺中市○里區○○路○段○○○巷○號」住所,因郵務人員均未獲會晤異議人,亦無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取,乃分別於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編號一)、一00年十月五日(編號二)、一00年六月一日(編號三)寄存於上址之管轄郵局即大里郵局,並皆作成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一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異議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份、裁決書暨裁決書送達證書各三份在卷可按。而異議人所有系爭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之車籍地址迄今仍登記於上址異議人戶籍地,並無新增通訊住居所地址,亦有系爭車輛汽車車籍查詢、汽車變更異動歷史查詢各一紙存卷足參。雖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上之地址記載為「臺中市○里區○○路○○○號」,然異議人並未變更戶籍地,亦未將車籍地變更或新增為上開地址,而戶籍地為一般人最通常之住居處所,如異議人未住在戶籍地,自應將車籍地變更為現居地,否則行政單位無從送達重要文書。從而,依前揭規定說明,上開三件裁決書應自寄存日之當日即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一00年十月五日、一00年六月一日發生送達之效力,且不因異議人有無領取而受影響。再者,異議人各件聲明異議期間應自各裁決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並加計在途期間三日,而分別至一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編號一,原屆滿日二十二日為星期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一00年十月二十八日(編號二)、一00年六月二十四日(編號三)屆滿。惟異議人竟遲至一0一年五月八日始向原處分機關具狀轉呈本院聲明異議狀,有原處分機關蓋於異議人異議狀上之總收文章一枚可資佐證,是以,本件聲明異議顯皆已逾二十日之法定期間,且無從補正。綜上,本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首揭規定,自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附表】:(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下同)┌─┬───────┬──────┬──────┬───────┬───────┐│編│舉發單位│違規時間│違規事實│原處分裁決日期│裁決書送達情形│││/違規單號│││/裁決書文號│││號│├──────┼──────┼───────┤││││違規地點│違反法條│處罰內容││├─┼───────┼──────┼──────┼───────┼───────┤││臺中市政府交通│101年9月8日│在道路收費停│101年3月27日、│向異議人戶籍地│││局停車管理處、│16時43分│車處所停車不│中監違字第裁│(同車籍地)投││一│中市交停管字第││依規定繳費│60-1G0000000號│遞,101年3月30│││1G0000000號││││日寄存送達(寄│││├──────┼──────┼───────┤存於大里郵局)││││臺中市○○路○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300元│││││(向上路-五│處罰條例第56│整│││││權西路)│條第2項│││├─┼───────┼──────┼──────┼───────┼───────┤││交通部公路總局│100年3月15日│該車不依期限│100年9月26日、│向異議人戶籍地│││臺中區監理所、││於100年2月4│中監違字第裁│(同車籍地)投││二│中監車字第││日參加定期檢│60-602A02937號│遞,100年10月5│││602A02937號││驗││日寄存送達(寄│││├──────┼──────┼───────┤存於大里郵局)│││○○○區○○○○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1200元││││││處罰條例第17│整,並自100年9││││││條第1項│月26日起註銷汽│││││││車牌照(請繳送│││││││號牌及行照)││├─┼───────┼──────┼──────┼───────┼───────┤││臺中市政府交通│99年7月3日│在道路收費停│100年5月25日、│向異議人戶籍地│││局停車管理處、│21時3分│車處所停車不│中監違字第裁│(同車籍地)投││三│府交停字第││依規定繳費│60-1G0000000號│遞,100年6月1│││1G0000000號││││日寄存送達(寄│││├──────┼──────┼───────┤存於大里郵局)││││臺中市○○路○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300元│││││(向上路-五│處罰條例第56│整│││││權西路)│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