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 張榮昌 因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丙○○於民國95年6月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經本院判刑確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戶籍地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均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95年11月27日甲○榮午95罰執字第877號通知、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等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