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89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鑫鱻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肆萬貳仟零捌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鑫鱻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鑫鱻公司)於民國97年
2月22日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97年3月3日起至98年3月3日止,並於97年3月4日簽立借據借款400萬元整,期限自97年3月4日起至民國98年3月4日止,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1.565%計算(目前即年利率4.36%)。詎被告鑫鱻公司自97年8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息,目前尚欠本金4,000,00
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
(二)被告鑫鱻公司於97年3月復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核發商務卡一張(卡號:00000000
00000000號),由持卡人即被告乙○○簽帳消費,而依注意事項第9條,約定被告鑫鱻公司如未能依約如期繳付「最低繳款金額」,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繳清應付帳款,被告鑫鱻公司除應付商務卡各項帳款外,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17%計算利息,暨自97年9月2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1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按月計付違約金600元。
(三)因被告鑫鱻公司自97年9月起即未依上揭約定繳款,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149,182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上述借款已視同到期,被告鑫鱻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而被告乙○○及丙○○既為上開借款及商務卡消費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繳款明細表、利率歷史資料表、商務卡申請書正反面、信用卡保證書暨約定條款、商務卡消費報表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各1紙為證;而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鑫鱻公司未依約清償前揭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4,149,182元未清償,而被告乙○○、丙○○為前開被告鑫鱻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及商務卡消費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說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
┌──┬─────┬──────┬───┬───────┬───────┐│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給付計算│違約金給付方式│││(新台幣)│││期間││├──┼─────┼──────┼───┼───────┼───────┤││││││逾期在六個月以││││自民國97年8│年利率│自民國97年9月6│內者,按左開利││││月5日起至清│百分之│日起至清償日止│率百分之十計算││一│4,000,000│償日止│4.36││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自民國97年9│年利率│自民國97年9月2│內者,按左開利││二│商務卡│月2日起至清│百分之│日起至清償日止│率百分之十計算│││149,182元│償日止│17││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本金總計新台幣4,149,182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