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745號債權人高雄縣路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六個月,分別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零五三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八七六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