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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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刑補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刑補字第5號聲請人 王瀚廣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3款、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王瀚廣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惟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