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9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粉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陸柒公克)沒收銷燬,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二八六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已死亡而經本院判決不受理確定,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粉二包(驗餘淨重共零點六七公克)、毒品鏟管四支、注射針筒二支、止血帶一條、殘渣袋二個、搗藥器二組,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罪,故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均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於九十五年八月三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檢察官雖未為任何處理,然因被告業已死亡而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經戶政機關為死亡之特殊記事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二八六六號全卷核閱屬實,至於扣案之白粉二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零點六七公克,亦有該局出具之鑑定書在卷可參,是檢察官就上開白粉二包所提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毒品鏟管四支、注射針筒二支、止血帶一條、殘渣袋二包及搗藥器二組,經本院調取相關偵查卷宗,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上開物品為違禁物或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是本院實難就上開物品併與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就上開毒品鏟管四支、注射針筒二支、止血帶一條、殘渣袋二包及搗藥器二組所提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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