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同條項第一款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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