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40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明飛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潘仲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明飛並無逃亡、串證之虞,且家中有老母,請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前雖經本院羈押在案,惟業因另案經檢察官於99年12月28日執行在案,有執行指揮書可參,是其於目前既已非由本院羈押,本院自無從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其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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