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志和 相對人即債務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明仁
林恒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柒萬參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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