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民國101年3月19日101年度聲字第73號訴訟救助事件裁定,有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5號),而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之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5號訴訟救助事件,因聲請人係對尚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之聲請顯不合法,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則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即不符合首揭法條所定之要件,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能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