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5號聲請人 李欣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06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民事裁定原、正本中理由欄部分關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公示催告裁定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公示催告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