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4年度簡上字第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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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林天龍

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30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45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未表明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63條之5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305號判決,於送達後之民國113年12月2日提起上訴(本院卷第25頁行政聲明上訴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總收文章日期戳),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收文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3頁),已經逾期,依前開規定,

  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鄧德倩

法官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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